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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将于明年9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07 发布者:亚时财经

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图源:网络) 


首先来看人们关心的税率问题。《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这和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规定一致。市税务部门负责人表示,两者对比来看,税率没有任何变动。

 

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而一些房地产中介提到的1%、1.5%、2%契税税率,是属于财税部门另行规定的个人购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其次,关于个人之间的房屋交换的缴纳契税,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对于夫妻之间房产更名的问题,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另外,在房产交易终止的退税问题上,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申报也将更为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责任编辑:Car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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