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发布时间:2019-09-03 发布者:亚时财经
据央视新闻消息,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图源:央视财经)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图源:网络)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责任编辑:陈雅芬
亚洲时报 综合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请通过亚时财经邮箱联系:asiatimescn@sina.com上一篇:啤酒商的绿色实践:改用环保包装!
热门话题更多>>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3月31日发布消息,经报国务院批..[查看详细]
2021-04-01 10:43
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查看详细]
2021-03-31 10:20
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2月份,..[查看详细]
2021-03-25 15:22
3月22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发布的《2..[查看详细]
2021-03-22 16:53
风电板块走强,节能风电拉升涨停,大金重工涨超6%..[查看详细]
2021-03-19 10:47
3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加强对语..[查看详细]
2021-03-18 19:36
1-2月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查看详细]
2021-03-15 14:41
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查看详细]
2021-03-12 10:00
今日,核电板块走强,整个指数大涨4%。截至发稿,..[查看详细]
2021-03-08 15:11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查看详细]
2021-03-05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