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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养犬规范:流浪犬超14天无人领养可安乐死

发布时间:2019-10-15 发布者:亚时财经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在市城管局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从养犬的登记、遛狗时的绳长、流浪犬的收治和领养等,规范均有详细规定。其中对于流浪犬的处理引起大家讨论:规定表示,对于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

 

犬只登记

 

规范中提到,深圳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图源:网络)


同一住址饲养两只(含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该第二只犬只证明。

 

规范中提出,“对于准予登记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收取费用。”犬只电子身份标识记载犬只名字、年龄、照片、养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免疫情况等。犬只走失时,养犬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标签及时便捷寻回走失犬只。有证据证明犬只确因体质特殊情况不便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且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可暂不植入。

 

对于外出的犬只,规范提出,小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中、大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半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流浪犬的处理

 

规范中提到,严禁将捕捉流浪犬只及执法查扣犬只人为致死,或者隐瞒相关信息而不做系统登记。


 

(图源:网络)


犬只收治中心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治中心发生的托管费用,费用按照体型划分。

 

同时,犬只收治中心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制订专门的工作规范,并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及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不过,流浪犬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此外,没收的禁养烈性犬交由犬只收治领养中心进行检验和训练,经检查健康、训练合格的犬只可提供给特种单位使用。对于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

 

所以,如果有人在14天内领养的话,流浪犬就不会被安乐死。而且该规定只是拟定,现期主要是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亚洲时报 综合

责任编辑:杨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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