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图片1

个税草案二审出炉,都有哪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8-08-31 发布者: ATimesCN

【亚时中文网讯】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


此次个税修法,事关每个人的利益。据显示。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数量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三部法律草案。


一变四不变

个税起征点不变


二审稿中未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四处改变 


一、对稿酬收入给予纳税优惠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稿酬收入是否应有纳税优惠,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二、对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考虑到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三、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四、明确个人所得用于慈善减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


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施时间  


个税法修正草案显示,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薪所得可先行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可先行适用新税率表。



我国现行立法法并不绝对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三审”才可以通过。修正案很可能就在这次二审就会通过。如果个税法修正案在本次二审通过,则将会按计划实施。


 三问为什么 


为什么免征额定在5000元?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就是所说的免征额为每月5000元。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最高档税率为什么定在45%?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



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为什么要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有利于税负公平分配


个税法修改最大亮点是,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


而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



此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


修改个税法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完)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请通过亚时财经邮箱联系:asiatimescn@sina.com

热门话题更多>>

推荐文章

更多>>

扫一扫手机阅读

ATimesCN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