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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法规助力前海营造一流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09-04 发布者:亚时财经


日前,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片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仲裁院条例》”)三项关于前海的重要条例,均于10月1日起实施。



前海传媒注意到,三项条例除了具有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首创性外,对前海未来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合作区条例》修订了前海“基本法”,对“前海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纳完善;《自贸片区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同时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投资的准入限制;《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是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对提升深圳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一:《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修订前海“基本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前海模式”


前海传媒在梳理政策原文时了解到,即将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是对2011年颁布施行的原《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一次“大修”。此次修订归纳完善了“前海模式”,赋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前海作出的“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总体要求正式写入条例,并赋予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新的定位。明确要求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可以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分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由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可以依法设立企业,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明确前海建设粤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创新平台。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港澳跨境双向贷款等业务。


条例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全国首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立法


前海传媒了解到,《自贸片区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立法,是深圳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2016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授予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行使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加快在自贸片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自贸片区条例》重点围绕扩大投资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深港金融市场互融互通等方面先行先试的内容,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主要亮点是:


明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与自贸片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问题;授予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级行政执法职权;提出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自贸片区社会治理体系。


继续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落户自贸片区。


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推动实施跨境税收优惠。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


条例三:《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


资料显示,注册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创设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圳市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和全球第一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前海传媒了解到,深圳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仲裁院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基础上进行了可行的制度创新,是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


为增强信息技术在仲裁工作中的应用,扩大深圳国际仲裁服务的广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境内外当事人,《仲裁院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上述创新性规定,为仲裁院开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


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仲裁院条例》将仲裁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其中,规定“仲裁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独立为基本原则,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撰稿人:刘野

编辑:陈吉娜、马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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