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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试权利 深圳通过7部重要法规

发布时间:2020-08-29 发布者:亚时财经


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的7部重要特区法规,以一批高质量立法成果向特区建立40周年献礼。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立足前海经验,推动立法先行。该条例总结完善了“前海模式”,并将其法治化,让前海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有法治保障;并聚焦制度创新,在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变通和突破,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前海经验。


据悉,该条例赋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并在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多元化发展、扩大投资开放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新。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一部关于自贸片区建设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通过立法将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系列制度和举措予以确认、优化、完善,并将其法定化。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有力促进自贸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该条例继续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进一步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这是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它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院对此项特区立法高度重视和支持,该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在特区破冰。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它是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确立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为特区构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为深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打牢了法治基础。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


这部特区法规,及时总结深圳防疫经验,通过立法完善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该条例的制度创新主要集中在构建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扩大监测网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等方面,并对保护公共卫生事件“吹哨人”做出明确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该法规是运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是特区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代需要。


据了解,法规将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并建立环保禁令制度。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对一个特定仲裁机构专门立法,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83年,是国内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三十多年来,在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专业化的同时,创造了多项“第一”。目前,900多名在册仲裁员中,境外仲裁员占比超过四成,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


该条例通过特区立法,巩固仲裁院已有的改革成果,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改革,打造国际仲裁高地提供法治保障。对于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意义重大。



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此次授权在中国立法史上开了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


截至目前,深圳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83项,其中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特区法规194项,设区的市法规41项),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表示,本次表决通过的这一批条例是作为我们特区立法为纪念特区建立40周年一个重要的献礼,是多年来特区立法权重要性的一个体现,对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新的起点,在立法方面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撰稿人:郭保瑞/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编辑:马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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