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産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台
發布時間:2020-07-30 發布者:亞時财經
(圖源:網絡)
深圳市住建局消息,近期備受關注的深圳房地産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台。細則對市民提出的社保、離婚和新政執行節點等具體細節進行了解讀。
對于在途房産交易的政策适用問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爲準,具體認定标準如下:已在房地産信息平台中錄入房地産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爲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爲準;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爲,但尚未在房地産信息平台中(預)錄入房地産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爲已辦理網簽(預)錄入: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并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轉賬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上述定金、購房款轉賬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産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關于商品住房限購政策,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深府辦〔2016〕28号)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内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計在我市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在深圳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行标準參照本條第二項。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内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居民家庭夫妻雙方隻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隻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通知》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産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關于離異人士購房,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内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爲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從離異之日起3年内,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後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此外,購房之日前3年内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内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曆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關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市房地産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彙總梳理熱點片區、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并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嚴控中介機構挂牌價格,對于挂牌價格明顯高于所在樓盤合理成交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并對外發布。政策出台之前已發布的,各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此外,全市房地産中介機構應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機構上一月居間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住房和建設局,并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對于不報、漏報、瞞報的中介機構,市住房和建設局将依法采取暫停網簽權限等措施,并納入房地産行業誠信系統予以聯合懲戒。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規範政策實施,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在途房産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爲準,具體認定标準如下:
(一)已在房地産信息平台中錄入房地産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爲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爲準。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爲,但尚未在房地産信息平台中(預)錄入房地産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爲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并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轉賬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上述定金、購房款轉賬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産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二、關于落戶時間的認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我市落戶的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爲準。
尚未在我市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爲,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三、關于商品住房限購政策
(一)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深府辦〔2016〕28号)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内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計在我市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行标準參照本條第二項。
(四)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内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雙方隻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隻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通知》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産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四、關于離異人士購房
(一)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内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爲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從離異之日起3年内,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後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二)購房之日前3年内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内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曆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五、關于調整普通住房标準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準認定,執行時點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六、關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網簽
(一)《通知》下發10個工作日内,市規劃國土房産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網簽系統開發工作,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商業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授權手續。
(二)系統上線後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将抵押合同信息錄入系統,相關數據将自動推送至市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業務。
(三)系統上線前已發生的交易(時間節點參照第一條執行)可繼續按照原有程序辦理。
七、關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
(一)市房地産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彙總梳理熱點片區、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并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嚴控中介機構挂牌價格,對于挂牌價格明顯高于所在樓盤合理成交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并對外發布。政策出台之前已發布的,各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三)全市房地産中介機構應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機構上一月居間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住房和建設局,并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對于不報、漏報、瞞報的中介機構,市住房和建設局将依法采取暫停網簽權限等措施,并納入房地産行業誠信系統予以聯合懲戒。
八、其他
購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爲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有關憑證,如在支付相關款項時不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但在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産權登記手續時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完成交易,但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作者:普陀
編輯:馬桂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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