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仍在等待有效的反貪機制出現

發布時間:2018-11-22 發布者:Asia Times


【亞時中文網訊】印度要建立長期和有效的反貪機制還需要進行一段很漫長的鬥争。目前其首要反貪機構中央調查局(CBI)的兩名高級官員被突然罷免,而這件事帶來的全國争議性和官司之争再次使這場長達60年的鬥争成爲焦點。


CBI局長阿洛克·維爾馬(Alok Verma)和副局長Rakesh Asthana這兩位CBI官員在上月24日晚被聯邦政府強迫離開,此事被稱爲午夜政變。


阿洛克·維爾馬已向最高法院對此次政府行動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因爲它已向調查機構作出保護措施,試圖将其與政治幹預隔離開來并确保其自主權。


就如同在1997年最高法院對内閣多名官員被指涉收賄的“哈瓦拉案”的判決那樣,這些保護措施包括保證其局長職位的兩年任期,在此期間,其職務隻能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被調職,并且需要得到選舉委員會的批準。而對于此事的判決仍需等待。
從曆史上來看,建立有效反貪機制的鬥争始于1966年年,當時一個行政改革委員會展望以一個監察員或頂級反貪污監督機構來解決公共服務和權力中心的腐敗問題。


爲此目的而誕生的第一項法例于1968年由下議院提出并通過。然而,随着議院解散,立法也随之失效。該法案在2014年1月通過并編纂前已經被提出8次以上,實際上在每一位總理的任期内都被提出過。


然而,公民監察法案的設立尚未成功,并且仍處于最高法院的法律糾紛之中。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州分自行采用了監察使法。今年7月,法院拖延了聯邦政府以繼續争取多4年時間。


盡管聯邦政府,印度人民黨(BJP)及其相關組織在法律通過之前在全國範圍内的反貪運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這也給他們的2014年選舉帶來了一定收益。


這場鬥争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需要擺脫“單一指令”。這是聯邦政府時不時向CBI發出或委任的一套指令,要求“事先批準”調查決策層面的公務員(聯合秘書及以上)。它有一段奇怪的曆史。雖然它是在1969年年首次發布的,但在1988年1月向CBI發布了一套新指示,強制要求“事先協商”和“政府同意”就引起争議,此前還出現了涉及時任總理拉胡爾甘地的博福斯醜聞。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哈瓦拉案”判決中駁回了此規定,但由印度前總理瓦傑帕伊領導的BJP政府通過2003年中央監察委員會(CVC)法案重新提出,該法案修訂了1946年德裏警察特别法案。最高法院于2014年再次審理。但現任BJP政府在總理莫迪領導下,于今年7月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即1988年反貪法(PC Act)。


“哈瓦拉案”判決所設計的幾個反貪機制給予了CVC一個法定地位,并賦予其超過CBI職能的監管力度以使後者免受幹擾。在此之前,CBI受政府控制。


通過這種方式,CVC成爲最高的反貪監管機構。但2003年的CVC法案把它變成了一隻紙老虎。它成爲一個咨詢機構,無權登記關于犯罪的第一情報報告(第一次信息報告),或調查和起訴刑事案件。


更何況,政治執行官被排除在外,高級官員受“單一指令”保護。此外,CVC的管轄範圍僅擴展到PC法案下的犯罪調查,而在所有其他事項中權力仍歸聯邦政府所有,因此阻礙CBI了擺脫政府的幹預。


随着CVC變成一個無效的機構,對公民監察法案的需求加劇。但當法律于2014年編纂(但尚未通過)時,該機構被大大削弱,沒有權力單獨處理貪污案。相反,它必須依賴投訴。它可以詢問但無權調查,它必須依賴其餘“任何機構”,并且隻在這種情況下像才能“監督”CBI。


通過這種方式,行政控制仍由政府掌握。此外,對其他法律亦沒有作出适當修正。因此,雖然政府對CBI擁有行政控制權,但其他法律繼續部分處理其權力和職能。這種多樣的法律給其自身制造了混亂。


打擊貪污的另一方面是爲舉報人提供保護。在最後一次統計中,有73名舉報人被殺。爲此目的引入的2014年舉報人保護法尚未執行。該法已處于制定過程11年,依然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并且沒有制定好規則。


與此同時,BJP政府試圖通過以下方式減少行爲:(i)根據《官方保密法》(OSA)取消向舉報人提起根據本法披露的豁免權,以及(ii)禁止披露某些類别的信息,除非信息是根據《信息權法》獲得的,否則由舉報人提供。它已被下議院通過,但仍在國會上議院待決。


在這種情況下,随着CBI事宜的進展,再次嘗試建立一個有效的反貪機制的希望落在最高法院手上,這機制需要是自治的,并且不受政府幹預。下周舉行的法庭聽證會可能會揭示未來的發展方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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