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宽外资银行保险市场准入 传递积极信号
发布时间:2019-10-23 发布者:亚时财经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修改决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修改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图源:知乎)
此外,此次增加条款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分别达到1.64%和6.36%。
从修改内容来看,《条例》不仅大幅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拓展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向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了积极信号。
在市场分析人士与外资金融机构看来,与以往的修改相比,此次修改体现了金融业开放程度和改革力度的稳妥和审慎。
据第一财经报道,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宣示了中国在金融领域不但始终遵守WTO等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以更加开放姿态建设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努力。
料外资进入平稳渐进
从内容来看,在外资保险业的准入方面,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时限要求;也放宽了设立主体的要求。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比单一保险公司更容易达到法定设立条件,这更便于吸引多元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杨松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
杨松认为,这有效衔接了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而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但夯实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更体现了对跨国银行总行和母国监管强化的尊重,这些修改体现了全新的风险监管理念,反映了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治理和监管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关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强化与中资银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
曾刚预计,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相对成熟,更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银行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亚洲时报综合
编辑:陈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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