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纳入统一监,严防风险外溢,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2020-12-26 发布者:亚时财经
2020年对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言意义非凡。这一年,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收官之年,在营P2P平台被清零,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进一步化解;这一年,金融科技公司前所未有地获得了来自监管的重点关注,纳入金融统一监管已板上钉钉。
展望2021年,是央行“金融科技发展三年规划”的收官之年。按照规划,到2021年,将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业内人士认为,2021年,针对金融科技行业的严监管仍将持续。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监管将成为常态,“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成为监管主线。但科技创新仍是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能,未来监管将在风险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风险底线。
要将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尽管监管此前就已经开始对金融科技的风险进行整顿,但伴随着“赢者通吃”与“大而不倒”被提到了政策高度,金融科技巨头的风险隐患也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2月21日,央行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要着重支持金融科技依法规范发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此前,央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而近日,央行行长易纲更在撰文时指出,金融基础设施与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一样,应逐步纳入宏观审慎管理。他指出,要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发挥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在风险识别和监管校准中的积极作用。
对于金融科技行业因自身特征可能引发的问题,郭树清也特别强调,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尤其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看懂经济研究院特约高级研究员金天认为,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将成为对金融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常态。他指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是一条监管主线。
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今年以来,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个针对金融科技核心业务的监管政策文件陆续出炉,让一些在金融领域“无证驾驶”的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感受到了来自“严监管”的威慑。正如多位监管官员所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必须持牌经营已经成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共识。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2021年,对于大型科技公司跨界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以“功能监管”理念为落脚点,开展严格监管。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规范化监管,也将为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新的合作模式创造机会。
“由大型科技公司自身直接开展的金融活动或将参照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鲁政委认为,未来,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或也将发生改变。由金融机构合规公平提供产品,而科技公司提供平台和流量的模式或将更为普遍。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监管思路越来越透明,按照当下监管发声方向来看,下一步互联网存款和信用支付预计也将进一步被监管起来。与此同时,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监管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券商科技、保险科技等,未来或也将逐渐规范起来。
“金融科技公司要发展,就应该回归金融科技本源。”黄大智认为,金融科技行业才刚刚开始,但平台要发展就要做真正具有科技内核的业务,而非拿着金融科技的幌子去做金融业务。
金天认为,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在新形势下拥抱监管要求,自查业务模式,从快速扩张转向行稳致远。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领域一切创新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科技企业应以更高标准、更严规范进行自我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贯穿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与合作伙伴的联防联控,警惕风险的跨业务、跨机构、跨市场快速传播。
与此同时,金天认为,应当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普惠金融”意涵,关注小微企业、三农和老年人等市场主体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加大科技创新同时,为弥合行业、地区、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承担更大社会责任。
数据将成未来监管研究重点
数字经济之下,数据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金融数据的治理更加迫在眉睫。
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认为,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
“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王兆星表示,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加大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
金天则表示,未来或将在数据垄断的“入口”和“出口”两端考虑进行监管。第一,数据获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得到用户的充分知晓和授权,是否涉嫌危害数据安全、侵害用户隐私;第二,部分巨头机构取得数据垄断优势后,是否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企业商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在具体行业方向上,围绕市场和社会最关注的“衣食住行”领域,如电商、本地生活、房屋中介、打车平台等的数据垄断问题可能会得到更多关注。
然而数据治理并不容易。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数据天生就具有垄断的效应,不具规模数据几乎没有价值。监管层首先需要进行数据确权,之后才能进行数据保护。但过严的数据保护可能限制金融科技的发展,如何确定数据保护的度仍有待商榷。
资本市场对金融科技的追逐将趋于理性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中国迅猛发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产品和工具应用日益丰富,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包容性大幅提高,金融科技的前景依然被业界看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要在创新与风险的寻求平衡。对金融科技的严监管,并非是要将金融科技“一棒子打死”,而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下促进创新。未来,各项技术在金融科技中的应用将有越来越多的规范出炉,在规则之下,金融科技板块未来依然可期。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科技公司布局金融科技,主要侧重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软科技’范畴,未来发展将更多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硬科技’领域探索。”金天认为,如今,中国已将“科技创新”提升至战略高度,这其中,既需要金融行业自身数字化转型和降本增效,也需要金融服务与实体产业、居民生活有更加深度、更智能化的联结,在此方面金融科技仍大有可为。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也指出,金融及科技的融合方兴未艾、前程无量,两者的相互融合与促进去支持实体经的发展才是硬道理。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资本市场对于金融科技的追逐将趋于理性。在穿透式监管、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金融科技企业显然无法迴避其金融的属性,这将使得资本市场重新调整估值逻辑,给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加合理的估值水准。从长远看,这也将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原标题:金融科技纳入统一监管板上钉钉严防风险外溢引向服务实体经济
编辑:陈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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