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 美国反垄断法执行过于宽松

发布时间:2020-02-16 发布者:亚时财经

美媒《快公司》杂志官网近期发表文章称,自1980年起至今,四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对执行反垄断法一直采取宽松态度,导致大公司们有机可乘,美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在两家电信巨头T-Mobile和Sprint的合并获得美国政府反垄断批准后的几个月后——当地时间2月11日,一名联邦法官批准了这笔价值265亿美元的交易。



(图源:网络)


此行为遭到了来自1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总检察长们的一致反对。他们认为这会大大加深美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而广大消费者将面对数十亿美元的更大负担。


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导致的经济极度不平等更加表明反垄断法的必要性。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快公司》杂志撰稿人阿米特拉吉特(AMITRAJEET A. BATABYAL)对美国反垄断法历史的追溯与思考:


反垄断法是防止商家垄断和限制贸易的政府行为。美国早在1890年就通过三大联邦垄断法之一的《谢尔曼法案》以保护贸易。另外两项分别是:《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图源:网络)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以及内部各大财团及势力的互相博弈,反垄断法在美国历史上大多时期都是形同虚设的存在。


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种趋势愈发明显。一大批保守派法官、法律学者认为反垄断的目的应该是提高经济效率而不是消费者福利。此观点与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关于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的论述不谋而合。


因此,里根任命两位志同道合的保守学者威廉巴克斯特和詹姆斯米勒,领导反垄断部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而其专注于促进经济效率的做法也给了企业更大的自由,使众多行业都被少数企业所控制。


这样的垄断从三个方面加剧了不平等。


首先,当一家公司在某个行业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它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设定价格,使其高于在竞争更激烈的环境中的价格,因此加剧了经济不平等;第二种反竞争行为出现在并购的背景下,就像T-Mobile和Sprint公司的合并,缺乏竞争使得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最后,当公司拥有共同所有权时,反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美国在这种相对宽松的反垄断法下已度过40多年,并几乎完全专注于经济效率这一狭窄标准。由此产生的效果使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


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反垄断的实施和多方利益权衡等方面,美国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章来源:Fast Company

原文链接:

https://www.fastcompany.com/90464121/t-mobile-sprint-merger 

实习编译:袁天翼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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